同時享受免抵退稅、留抵退稅時,申報有先后順序嗎?
納稅人既可以享受免抵退稅又可以享受留抵退稅,在辦理時是否有先后順序?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留抵退稅;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對應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當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出口企業存在出口應征稅報關單,申報增值稅時的先后順序?
若納稅人存在出口應征稅貨物出口業務,應在電子稅務局對應模塊先完成當期出口應征稅報關單的用途確認操作,再辦理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
納稅人當期已有出口應征稅貨物報關單,但【出口應征稅報關單用途確認】模塊中沒有已出口報關單信息的,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出口應征稅貨物銷售額。
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先后順序?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是否要匯總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因此,總公司先辦理匯算清繳;分支機構根據上述文件規定辦理匯總納稅,不區分是否獨立核算。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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