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留抵退稅政策的常見問題
新留抵退稅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退稅企業分成3類,具體條件和退稅計算可參看筆者之前的文章《新留抵退稅政策大梳理!收藏!》,具體政策依據給大家總結如下: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
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今天,筆者把實操中,大家詢問比較多的熱點問題給大家再做個總結:
Q
問題1: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條件,請問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業務,按照差額前還是差額后的金額確定?
A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即問即答(2025年9月)》:“【問題15】我公司符合2025年新出臺的留抵退稅政策條件,請問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業務應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按照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等;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前的金額確定。若你公司符合7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業務以差額前的金額確定。”
Q
問題2:納稅人免抵退稅和留抵退稅能同時享受嗎?
A
可以,但有順序要求。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八、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留抵退稅;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對應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20號)的規定:“二、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當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舉例:A出口企業11月14日完成10月份的增值稅申報后,10月份期末留抵稅額為230萬元,出口業務申報免抵退應退稅額100萬元,稅務機關核準當期免抵退稅稅額為100萬后,留抵稅額為130萬元。留抵稅額130萬只要留抵退稅政策中可退稅的相關規定,則可以申請退稅。
Q
問題3:增值稅加計抵減和留抵退稅能同時享受嗎?
A
留抵稅額是納稅人負擔的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是根據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用于抵減應納稅額的額度,不屬于進項稅額。
從加計抵減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此加計抵減政策不影響申請享受留抵退稅。
Q
問題4: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和留抵退稅能同時享受嗎?
A
不可以。
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的規定:“九、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就繳回當月起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可以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后適用留抵退稅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Q
問題5:我公司為非制造業,2025年10月申報成功留抵退稅后,11月符合條件還能申請退稅嗎?
A
不可以。
依據《關于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7號)的規定:“六、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留抵退稅申請后,納稅人再次滿足本公告規定的退稅條件,可以繼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連續六個月計算期間,與已核準留抵退稅申請不得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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