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從公司借款已交個稅,歸還后可以退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從公司借款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稅務機關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了個人所得稅,以后股東將款項歸還給公司,可以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嗎?
國家層面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稅務機關有不同的觀點,實務操作中需要與稅務機關溝通當地的執行口徑。我們來看看部分稅務機關的規定。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秦皇島市局個人投資者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請示的批復》(冀地稅函〔2013〕68號)
一、個人投資者歸還從其投資企業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經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還或在以后應納個人所得稅中抵扣。
(1)廣西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五、關于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在借款歸還后是否退還稅款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的規定,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跨年度借款征收的個人所得稅,雖然借款在征稅后已歸還,但該行為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
(2)福建稅務
2021年6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稅務局網站發布的問答。
標 題:股東借款被扣個人所得稅,歸還時可以退稅嗎?
寫信人:潘**
咨詢時間:2021-06-03
發布時間:2021-06-09
留言內容:股東借款年底未歸還被扣個人所得稅,歸還借款時可以退稅嗎?
回復部門:納稅服務中心
回復內容: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您所述的情形未有退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為準!感謝您的咨詢,順祝生活愉快!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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