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業務相關的涉稅問題
花卉行業涉及種植、銷售、租賃、養護及園林綠化服務等多個環節,不同業務模式適用的稅收政策差異較大。本文將深入探討花卉業務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方面的相關問題及優惠。
一、增值稅方面
(一)銷售自產的花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附件《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規定,“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農業產品的征稅范圍包括:
一、植物類
……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舉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種人工種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樹苗、花卉、植物種子、植物葉子、草、麥秸、豆類、薯類、藻類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類植物,農業產品的下腳料等,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已種植的花卉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二)銷售外購的花卉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等政策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的花卉適用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三)提供園林綠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園林綠化屬于建筑服務中的其他建筑服務。
在提供園林綠化服務過程中使用的花卉分為自已種植和外購兩種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的規定,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提供園林綠化過程中使用的是自已種植的花卉,應分別核算花卉和園林綠化服務的銷售額,分別按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銷售自已種植的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因此,提供園林綠化過程中使用的是外購的花卉,屬于混合銷售行為,以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按銷售花卉繳納增值稅;以提供服務為主的企業,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花卉租賃與養護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花卉的租賃按照“經營租賃—有形動產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花卉養護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既提供花卉租賃又提供花卉養護的企業如何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所得稅
(一)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根據上述規定,居民企業銷售其種植的花卉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種植花卉對外銷售,個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以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一條規定,“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根據上述規定,直接用于花卉種植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因此,企業向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花卉簽訂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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