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異同
企業技術轉讓,可以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那么,技術轉讓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異同呢?
一、企業技術轉讓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相同點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轉讓收入都包含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六)項規定,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第一條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二、企業技術轉讓增值稅和企業所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不同點
01
享受稅收優惠的跨境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的政府部門不同。
增值稅:
技術轉讓合同應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
相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十六)項規定,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三條規定,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02
技術轉讓收入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力度不同
增值稅:
技術轉讓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相關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03
技術轉讓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不同
增值稅: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技術轉讓是指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企業所得稅:
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相關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04
關聯方之間技術轉讓收入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同
增值稅:
對于關聯方之間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四條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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