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還中,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怎么界定?
財稅【201】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那么,什么是企業集團呢?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面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怎么界定呢?
《關于實施《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條所述“國有企業”,均可稱為“集團核心企業”。
而《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是對國有企業非公司制改革前非法人企業成為集團核心企業的特別規定。
所以,不考慮《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的情況下,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就是集團母公司。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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