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會協[2016]7號
頒布時間:2016-03-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了加強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計師事務和注冊會計師出具業務報告行為,經研究,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實行業務報告防偽報備。《山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已經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四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及時組織人員認真學習和執行。
為維護業務報告防偽報備制度的嚴肅性,保證防偽報備工作順利、有效開展,特設行業投訴舉報電話,接受行業內外的投訴舉報。
聯系人:監管部 張寧
電話:0531-82919667
電子郵箱:sdcpajg@163.com
防偽報備網址: www.sdicpa.org.cn
附件:山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
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山東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避免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機構假冒事務所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行業合法權益,全面提升行業社會公信力,根據中注協的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根據本辦法引入并使用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系統(以下簡稱“防偽報備系統”),并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事務所或分所(含外省事務所在山東省設立的分所)出具的業務報告,以及省外事務所或分所在我省執行業務出具的業務報告。
第四條 防偽報備系統使用的防偽標識是用以證明業務報告是由依法批準設立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事務所出具的特定標記,包括防偽二維碼和防偽編號。業務報告的法律責任主體是簽字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協會不承擔業務報告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五條 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應當使用防偽標識。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為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的第一責任人,對事務所上報的相關業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防偽報備系統開發、維護、管理人員,業務報備信息錄入、修改、傳輸人員,以及報備信息日常管理、匯總分析人員等,對防偽報備系統涉及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防偽報備系統的建立、使用與管理
第七條 省注協負責開發、建設、維護防偽報備系統,并在運用實施過程中不斷加以完善。
第八條 防偽報備系統分為二個模塊:一是省內事務所(含分所,下同)使用模塊;二是省外事務所使用模塊。
(一)省內事務所進行報備時,在省注協網站“防偽報備系統”窗口下,輸入事務所賬號、密碼登錄,進入業務報備下的“報告防偽報備”模塊,根據執行業務情況逐項填列。
(二)省外事務所進行報備時,在省注協網站“省外事務所業務報告防偽報備”模塊進行;填寫基本資料、報備業務信息,點擊提交,進行手機驗證碼驗證(同一手機號碼一天只能驗證兩次),在通過手機驗證后獲得隨機防偽碼,請事務所在該報告封面或報告第一頁標示該防偽碼。
第九條 業務報告報備分為七類:即財務報表審計、驗資、證券審計、司法鑒定、經濟責任審計、其他專項審計、其他業務。事務所應當根據各類業務報備設置的指標要求分別填列。
(一)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是指以被審計單位整體財務報告為鑒證對象、以通用目的為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財務報告整體發表審計意見的審計項目,包括年報審計、中報審計、季報審計、月報審計、基準日報表審計等。
(二)驗資業務:包括設立、變更驗資項目。
(三)證券審計:必須由證券期貨審計業務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報告的上市公司審計、內控審計、債券發行審計、IPO審計、新三板審計等。
(四)司法鑒定: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當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所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判定的審計業務。
(五)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
(六)其他專項審計業務:是指除(四)(五)項以外,以部分財務指標為鑒證對象、或以特殊目的為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個別或部分財務指標發表審計意見,或通過個別或部分財務指標對專門事項進行認定并發表意見的審計項目。
(七)其他業務:是指除以上六種業務類型以外的其他鑒證業務。
第十條 事務所應當建立防偽報備系統專人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一條 事務所防偽報備采用網上實時報備方式,即事務所在業務完成、出具業務報告前,實時將有關業務信息錄入防偽報備系統,獲取防偽標識。
第十二條 事務所終止時,省注協將停止該事務所使用防偽報備系統。
第三章 防偽報備數據的修改與撤銷
第十三條 事務所錄入報備信息需要修改的,實時或首次報備的資料,在報備信息上報后30天內可自行修改;超過30天的,事務所應向省注協提交經主任會計師簽名并加蓋事務所公章的《業務報備修改申請書》,說明申請修改報備信息的原因,報省注協審核后由省注協修改。
第十四條 事務所將業務報備信息錄入防偽報備系統,并已獲取防偽標識的,原則上不予撤銷。如事務所和委托人達成解除服務協議的,事務所應提交雙方簽署的解除該項服務的證明及相關業務報告復印件,報省注協審核撤銷。
第四章 異常報備情形的處理
第十五條 省注協對防偽報備系統設置異常情況預警指標,出現異常情況系統將自動提示。
第十六條 省注協對防偽報備系統的有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報備情形的事務所,給予提醒、約談、暫停使用防偽報備系統、實地調查等處理。
第十七條 事務所在防偽報備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協給予書面或電話提醒:
(一)防偽報備系統啟用3個月內未報備的;
(二)業務報備數據存在較多錯漏的;
(三)出具報告數量異常的;
(四)其他應當給予書面提醒處理的情形。
第十八條 書面或電話提醒一個月后,事務所仍存在第十七條所述情形的,由省注協對事務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九條 事務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事務所使用防偽報備系統,事務所通過提交相關材料到省注協進行人工審核報備:
(一)通過錄入虛假信息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業務報告二維碼的;
(二)將同一二維碼用于不同內容報告的;
(三)存在報備異常情況,經書面提醒、約談后仍不予改正的;
(四)其他應當暫停使用防偽報備系統的情形。
第二十條 事務所出具業務報告不錄入防偽報備系統或者錄入報備數據異常的,省注協將責令其整改,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拒不整改的,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采取虛報、漏報、錯報等方式錄入報備信息,逃避省注協日常監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
第五章 防偽報備成果匯總與運用
第二十二條 省注協網站建立業務報告防偽報備的查詢系統,供業務報告使用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查詢事務所業務報備的基礎信息,包括事務所名稱、服務對象名稱、報告文號、項目合伙人或項目負責人、被審驗標的資產(資金)總額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查詢涉及上市公司業務報告報備信息的,時間限定在上市公司相關信息公開披露2周之后。
第二十四條 對報備數據異常、涉嫌壓價競爭、有投訴舉報的,協會將及時組織人員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發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