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好(國際稅收) 間接抵免,定義是說就境外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我想問,境外的子公司所賺的利潤交的企業所得稅,按照我境內投資方的持股比例,不是都是屬于我境內投資方承擔的嗎?為什么要分給我的那部分對應的所得稅才可以抵免?而沒有分的就不能算抵免?我這里想不通,麻煩老師幫忙看看,謝謝。
因為間接抵免是避免 “同一筆利潤重復繳稅”:只有子公司實際分紅給境內投資方,這部分分紅才會成為境內方的收入、需在境內繳稅,所以僅對應分紅的境外已納稅額可抵免;沒分的利潤留在子公司,沒成為境內方收入、境內也不繳稅,自然不用抵免。
10/1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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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6:33
老師 你意思是不是說:境內母公司拿到境外子公司這筆分紅是先在賬上確認為“投資收益”計入利潤表,然后按25%算了企業所得稅,但是因為這筆“投資收益”已經在國外交過國外的企業所得稅了,所以為了避免對同一筆利潤兩個國家都征稅,所以就可以就分回來即賬上“投資收益”這筆可以抵免境外所交的那部分。是這樣來理解嗎?我想了好一會,不知道對不對,麻煩老師你幫我看看,謝謝。
樸老師 
10/14 16:36
你的理解基本對,補充一點細節即可:境內母公司先將分紅確認為 “投資收益” 計入利潤表,按 25% 算境內應納稅額;因這筆收益對應的利潤已在境外繳稅,可拿境外已納稅額抵免境內應納稅額(抵免額不超境內應納稅額),避免重復征稅,并非直接抵 “投資收益” 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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