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條件有哪些?
2.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里的執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3.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4.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備注:
(1)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和不動產租賃也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2)不是所有的6%的行業都適用,比如金融服務、無形資產中適用6%的。
(3)不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的“其中”的項目中,只要屬于四項服務也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5.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計算: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但在確定主營業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是可以參與計算的。
【例】某納稅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自2018年4月開始計算。
【例】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6月份一并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新成立的納稅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個月未開展生產經營,如果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在當年內自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往后計算3個月來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例】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企業,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經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A公司應根據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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