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90號
頒布時間:2015-08-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為優化農業生產投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停止執行。現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化肥的具體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見附件。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2項和第4項“化肥”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化肥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 序號 | 稅 號 | 化 肥 名 稱 |
| 1 | 28342110 | 肥料用硝酸鉀 |
| 2 | 31042090 | 其他氯化鉀 |
| 3 | 31043000 | 硫酸鉀 |
| 4 | 31052000 | 含氮、磷、鉀三種肥效元素的肥料 |
| 5 | 31053000 | 磷酸氫二銨 |
| 6 | 31056000 | 含磷、鉀兩種肥效元素的肥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