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要簽購貨合同嗎
問:老師您好!
我們公司在廣州設立了分公司,先正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我們準備了相關資料遞交廣州稅務局,經過審查后,稅務局要求我們提交分公司與總公司簽訂的購貨合同。但是我們分公司是直接和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不經過總公司采購,分公司分銷。稅務局還要求以后拿到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總公司要開發票給分公司,那這樣該分公司沒有意義了,只要開個辦事處就可以了。請問老師廣州稅務局這樣要求對嗎?是不是有如此相關規定?具體條例是什么?
答:您好!
《征管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視同銷售的第三款提到,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從您的表述來看,分公司設在廣州,總公司不在廣州,那么應該辦理稅務登記。也就是說分公司就是一個獨立納稅人,對于與總公司的業務活動來看,會涉及開票的相關操作,所以稅務機關會要求提供相關合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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