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稅發[1996]352號
頒布時間:1996-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69號《關于清產核資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執行。
一、對國有企業資產重估后未按新增價值增提折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從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對其固定資產重佑后新增價值部分,文到之日前未征收印花稅的,一律緩征印花稅。
二、對國有企業列入“資本公積”科目的土地資產,從文到之日起,暫不征收印花稅。
三、房產稅的征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69號文規定執行,凡今年應退庫的稅款,必須在1996年12月31日前辦理。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產核資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1996年8月23日財稅字[1996]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