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電發[2006]43號
頒布時間:2006-11-07 09:11:24.000 發文單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保證今年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2006年度土地變更數據客觀、真實,現將2006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對變更調查數據的要求
各地要按照《關于開展2006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00號)的要求,結合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的通知》(監發〔2006〕9號),對本地區的土地利用變化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準確區分年(共4頁第1頁)度以前變更和本年度的變更流量,嚴格做到實地變化一塊、變更一塊、統計一塊,達到數據、圖件和實地的“三者一致”。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的土地變更調查成果質量負全責。建設用地增加面積超過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實地對增加的建設用地逐地塊核實,并在變更調查報告中專題分析。
各地要嚴格執行《關于加強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96號)的規定,經部驗收,或經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并經部確認后的更新調查結果,可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匯總數據上報。未通過部組織驗收和部確認的更新調查成果數據,一律不得納入今年的土地變更調查流量中。
二、關于耕地和農用地的認定
(一)農業結構調整中耕地植樹不滿三年的,且樹木郁閉度低于規定指標的,仍按照耕地調繪。
(二)農作物與林果套種的,地類仍按照耕地認定。
(三)耕地上種植飼料或用于城市草坪生產的,仍按照耕地調繪。
(四)為農田灌、排水用的溝渠,應調繪為農田水利用地,屬農用地;與河流相連的水庫水面,可調繪為河流或湖泊水面。(共4頁第2頁)(五)凡屬于農民集體、未辦理農轉用手續的農村道路,不以寬度和路面類型區分,均應屬于農村道路。
(六)詳查時確定的田坎系數不得隨意更改。平地不能按系數扣除田坎面積。確實田坎系數發生變化的,須經省廳論證確認。
三、關于建設用地的認定
(一)未辦理征地手續的臨時性鹽田,不能調繪為建設用地。
(二)實地未動工平整或推平待建的地塊,無論有無建設用地手續,仍按照原地類調繪。并注記用地審批情況和違法用地信息。
(三)公路和堤壩兩旁的綠化用地,未征用、轉用的,不能變更為建設用地,并統計注明原地類和面積。
(四)農村居民點周邊的林地、曬谷場、荒草地及坑塘等,不能歸并到農村居民點中,要分別按實際用途調繪。
(五)采礦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區面積較大時,應該按照實際用地現狀調繪。
四、關于未利用土地的認定
(一)廢棄的取土坑、采石場等用地,按照未利用地調繪。
(二)工礦企業臨時用地,如堆料場、晾曬場,未辦農轉用手(共4頁第3頁)續的,按照原地類調繪。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