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使用新版申報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時填報。
第八條規定,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2021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第66項“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享受優惠時間關于“匯繳享受”的規定同時廢止。
2025年7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發布的《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三條規定,《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從2025年9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實行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居民企業,從2025年第三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
根據上述規定,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需要使用新版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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