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在境外平臺銷售貨物,是否需要報送涉稅信息
答: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十九、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需要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嗎?
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本公告規定報送平臺內境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無需報送平臺內境外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境內設立運營主體的,由依法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境內企業報送涉稅信息;在境內設立的運營主體均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為境外互聯網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提供商家入駐、店鋪運營、營銷推廣等服務的境內運營主體報送涉稅信息;在境內未設立運營主體的,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指定境內代理人報送。
本公告所稱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通過域名在境外的互聯網平臺,為平臺內境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或者境內的購買方開展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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