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156號)第十七條規定:對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銷售方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驗證相符后,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
因此,若貴公司發生增值稅普通發票丟失情形的,應按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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