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個稅要點解析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涉稅問題一直是大家關注的重點,今天給大家整理了有關股權轉讓的相關涉稅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個人平價轉讓股權,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只要有發生股權轉移且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無論是否平價轉讓,都需要在次月15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平價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什么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來源:內蒙古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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