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清算VS撤(減)資,股東企業所得稅處理不同?
在近期的咨詢答疑中,有會員咨詢:被投資企業注銷清算和股東從被投資企業撤(減)資這兩種情況下,對于股東從被投資企業收回資產,企業所得稅處理有何不同?我們下面通過相關的政策規定和案例來分析一下。
一、先看一下相關的政策規定
1、被投資企業注銷清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
“五、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2、股東從被投資企業撤(減)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在了解了相關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之后,我們下面通過兩個案例來分析一下。
二、案例分析
案例1:
2021年A公司以500萬價格購買了B公司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權,交易日甲公司實收資本200萬元,未分配利潤300萬元。
2025年甲公司注銷清算,A公司從甲公司分回剩余資產400萬元,注銷之日甲公司實收資本200萬元,未分配利潤200萬元。
A可以稅前扣除的投資損失是100萬元還是300萬元?
分析:依據財稅〔2009〕60號規定,A分回的400萬元,其中200萬元應該確認為股息所得,可以作為免稅收入,剩余的200萬元作為投資成本收回,A取得甲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為500萬元,因此應該確認投資損失300萬元,可以作為資產損失申報在稅前扣除。
案例2:
2021年A公司以5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B公司持有甲公司50%的股權,交易日甲公司實收資本400萬元,未分配利潤600萬元。
2025年A公司從甲公司撤資,A公司從甲公司收回400萬元,撤資之前甲公司實收資本400萬,未分配利潤400萬元,撤資之后甲公司實收資本200萬元,未分配利潤200萬元。
A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的投資損失是100萬元還是300萬元?
分析: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A公司從甲公司撤資收回400萬元,作為投資收回,A取得甲公司的股權計稅基礎為500萬元,無法收回的100萬元屬于投資損失,可以作為資產損失申報在稅前扣除。
文章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顧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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