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9-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決定對《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有關規定進行修改,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3號公告中的“審批”統一修改為“核準”。
二、將3號公告中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納稅人關閉、停產后停用1個公歷年度及以上且無正常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土地。”
三、在3號公告第二條中增加一款為第四款“納稅人取得土地后,自開工建設之日起至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為止,建設期超過1個公歷年度及以上的。”
四、將3號公告中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因納稅人關閉、停產減免的,應提供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資料,或者供水、供電或其他能源部門提供的耗水、耗電或消耗與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其他能源的情況證明,或者經市(地)地稅機關公告的足以證明關閉、停產的其他證明資料。”
五、將3號公告中第五條修改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的流程、時限、需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可適用本公告,納稅人應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減免申請,核準機關按規定時限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核準決定。本公告發布之前已作出核準決定的,不作調整。
特此公告。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