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到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
營業稅:
企業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行為,免征營業稅。
房地產企業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過20%,則免征土地增值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聯營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或作為聯營的條件,將房地產轉到所投資的聯營企業中,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為,對于房屋所產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
在兼并企業中,對于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行為,免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經營活動的納稅籌劃主要有:
(1)在建項目整體轉讓
(1)合理分解租金收入
(2)變房屋出租為對外投資
(3)分解商品房銷售價格
(4)變房屋出租為承包業務
(5)合作建房的納稅籌劃
[例1]在建項目整體轉讓的稅收籌劃
某房地產企業A,欲轉讓該公司在建的寫字樓項目,已累計發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萬元,經與另一房地產公司B協商,A企業以6000萬元轉讓該項目。那么,A企業應如何進行納稅審報根據房地產企業納稅經常發生的情況,A、B企業均可以歸納為以下兩種方案。
出售方選擇方案1
直接轉讓該項目,需要繳納的各種稅收為:
營業稅金及附加:6000×5.5%=330萬元
土地增值稅:A企業取得轉讓收入6000萬元
減:已發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萬元
減:加計扣除3500×20%=700萬元
減:營業稅金及附加330萬元
增值額:1470萬元
增值率:1470÷3500=42%
土地增值稅:1470×30%=441萬元
企業所得稅:(6000-3500-330-441)×33%=570.57萬元
出售方選擇方案2
轉讓該公司的全部股權,使股權差價與項目差價大致相等。
在轉讓股權的情況下,只有在公司控制權的轉讓而不直接涉及在建工程的轉讓,因此沒有涉及該項目的稅收。但由于轉讓股權產生了股權轉讓收益,根據國家的規定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屬于個人,則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6000-3500)×20%=500萬元
股權轉讓差價應當按20%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合計
方案1 330萬元 441萬元 570.57萬元 1341.57萬元
方案2 0 0 500萬元 500萬元
比較方案1和方案2,從A企業最終納稅款可以看出,對于A企業,選擇方案2,才能達到最佳節稅目的。
假設寫字樓項目最終建成后,可以實現全部銷售收入9000萬元,同時B企業接手該在建工程后,為完成寫字樓項目又發生成本1000萬元。那么,對于B企業來講,選擇方案1和方案2,納稅結果有何區別?
收購方選擇方案1
直接收購該在建項目,所要繳納的各項稅收為:
營業稅:9000×5.5%=495萬元
土地增值稅:9000-7000-1400-495=105萬元
105÷7000=1.5%
105×30%=31.5萬元
企業所得稅:(9000-7000-495-31.5)×33%=486.26萬元
收購方選擇方案2
B企業按照A公司的意愿,收購A公司股權,收購的前提是保證A公司的利益不變。即使股權差價與項目轉讓差價相等,B企業收購股權需繳納的各稅稅收為:
營業稅:9000×5.5%=495萬元
土地增值稅:由于B企業以收購股權的形式進行交易,與土地開發和收購等成本沒有直接聯系。因此,B企業發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是A公司原來成本,3500萬元與B企業原來發生的1000萬元之和4500萬元。
土地增值稅:(9000-4500-4500×20%)×40%=1242萬元
企業所得稅;(9000-4500-495-1242)×33%=911.79萬元
營業稅 土地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合計
方案1 495萬元 31.5萬元 486.26萬元 1012.76萬元
方案2 495萬元 1242萬元 911.79萬元 2648.79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