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隱藏問題
依據財稅2016年36號文的規定,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票,需要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36號文對轉讓金融商品列舉為: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但實操中,對于“金融商品”的理解仍然有爭議。
問題1: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要不要繳納增值稅?
實操中,大多稅務機關認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權交易無需繳納增值稅。如安徽省稅務局曾經答復問題,參考上述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征稅范圍,未列舉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權交易,且根據文件語義描述,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權交易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所以按現行稅制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但筆者了解到,個別地區有被風控補稅的案例。
問題2:轉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要不要繳納增值稅?
由于目前稅收規定沒有對“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屬人”和“屬地”進行特別規定和解釋,因此“境外股票轉讓”是否應在境內繳納增值稅,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稅法》施行后,上述交易就明確應在境內繳納增值稅了。即將施行的《增值稅法》規定:“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屬于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問題3:轉讓北交所上市股票,要不要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3號)規定:“新三板精選層公司轉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創新層掛牌公司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進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相關政策,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轉讓北交所上市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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