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滿12個月時取得的分紅能否免稅
居民企業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有的是為了短期內賺取差價,有的是為了長期持有取得分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取得的分紅都能免征企業所得稅嗎?
相關政策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02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0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鑒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持有時間較短(短于12個月)的投資,并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主要目的,主要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轉讓收益,而且買賣和變動頻繁,稅收管理難度大,因此,實施條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短于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排除在免稅范圍之外。對來自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適用免稅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居民企業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
如果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滿12 個月,此時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免稅優惠,但持有滿12個月后,之前的股息紅利還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
國家層面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稅務機關的答復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我們來看一看。
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1.北京稅務
2019年11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二、稅收優惠
(一)免稅收入
1.股息紅利
(2)持有上市公司滿12個月的時間確認問題
問: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滿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免稅,但持有滿12個月后,之前的股息紅利能否享受免稅?
答:《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在股息紅利免稅條件中,之所以對持有時間進行限制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是投機,避免企業短期炒作的投機行為。鑒于此政策的出臺背景,只要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無論是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還是持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以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
2.安徽稅務
2021年5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安徽稅務對于“居民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的時間確認問題?”的答復。
問題內容:
我們公司為安徽合肥的一家居民企業,2020年4月份投資一家上市公司,并于2020年12月份取得了股息紅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我司持有該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不足12個月的,但截止到2021年4月,我司持有該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經滿12個月。想核實一下針對我司2020年12月份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稅政策?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在股息紅利免稅條件中,之所以對持有時間進行限制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是投機,避免企業短期炒作的投機行為。鑒于此政策的出臺背景,只要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無論是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還是持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以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不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廈門稅務
2019年12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廈門稅務對于“分紅退稅”的答復。
問題內容:
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紅時,因未連續持有12個月而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繳稅后,公司一直持有該股票至超過12個月。請問在超過過12個月后,公司能否就之前因未滿12個月已繳稅的股票分紅申請退稅?
答復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辟F司在取得股票分紅時,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因此,不適用免稅規定,不可辦理退稅。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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